黨內法規的名稱反映黨內法規的基本內容、適用范圍、效力等級,對于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5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制定黨內法規,應當正確規范使用相應專屬名稱。今天,一起來了解黨章、準則、條例的有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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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
“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
作為黨的根本大法,黨章對黨內各種關系、黨的組織形式、黨內生活的規則和黨的一切活動作出全面的原則性規定,解決的是舉什么旗、走什么路和建設什么樣的黨、怎樣建設黨等根本問題,是黨的政治主張和組織規范的最集中體現,在黨內具有獨一無二的崇高地位。
黨章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居于統領地位,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一切黨內法規的源頭,其他黨內法規都是黨章的延伸或者具體化,從屬于黨章。黨章是制定其他一切黨內法規的基礎和依據,其他黨內法規都是在黨章基礎之上立柱架梁、添磚加瓦。黨章代表黨的最高意志,在黨內法規體系中位階最高,具有最高效力和最高權威,各方面各領域各層級黨內法規都要同黨章對標對表,任何黨內法規都不得同黨章相抵觸。
黨的二十大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實現黨的根本大法又一次與時俱進。黨的二十大黨章采用“總綱+條文”的體例,其中,總綱部分共32個自然段,對黨的性質、領導地位、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指導思想和根本宗旨,黨的基本路線、思想路線、工作路線和根本組織原則,黨百年奮斗的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黨在現階段的目標任務和重大方針政策等作了明確規定,集中體現了全黨的政治主張,集中反映了全黨的整體意志,是統一全黨思想和行動的政治綱領。
條文部分共11章55條,依次專章規定了黨員、黨的組織制度、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干部、黨的紀律以及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黨和共青團的關系、黨徽黨旗,為規范黨內關系、開展黨的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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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 則】
“準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
準則是對黨章的重要補充,集中體現黨章的精神。較之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等黨內法規名稱可以廣泛適用于黨的各方面工作,“準則”這個名稱屬于專名專用,專指對全黨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等作出基本規定的規章制度,不太適合用于規范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項。
在黨內法規體系中,準則是效力僅次于黨章的重要黨內法規,屬于基礎主干黨內法規,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從規范事項看,準則旨在筑牢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提升黨的政治能力這個黨的建設“基點”;從規范方式看,準則重點解決的是針對黨內政治生活、組織生活和全體黨員行為建章立制的“基準”問題;從規范地位看,準則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居于“梁”的地位,是黨內法規體系的重要骨架。
“準則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批準。”
現行準則有3部:一是1980年2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二是2015年10月黨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三是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其中,兩部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屬于綜合性準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屬于專門性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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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例】
“條例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
條例屬于基礎主干黨內法規,是黨章精神和黨章規定的具體化,為開展相關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活動提供基本遵循。較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等低位階黨內法規,條例的規范對象通常是黨內生活中某一領域或某一方面比較重大的問題,聚焦解決體制機制、職權職責、義務權利設定等基本問題,側重為開展黨的工作活動提供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中央黨內法規才能使用條例名稱,部委、地方和軍隊黨內法規均不能使用條例這一名稱。
條例是黨內法規體系的“柱”,在整個黨內法規體系的坐標中,居于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條例上承黨章,貫徹黨章精神,落實黨章要求,細化黨章規定;下啟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發揮龍頭牽引作用。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往往是一部條例統率一系列配套性的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形成“黨內法規規范群”。
“條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截至2024年9月,黨中央已經制定出臺了49部條例,涵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個領域。在黨的組織法規方面,已有中央委員會工作條例、地方黨委工作條例、黨組工作條例、黨的工作機關條例(試行)、紀委工作條例、組織工作條例等。在黨的領導法規方面,已有宣傳工作條例、統一戰線工作條例、政法工作條例、黨領導國家安全工作條例、農村工作條例等。在黨的自身建設法規方面,已有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黨史學習教育工作條例、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在黨的監督保障法規方面,已有黨內監督條例、巡視工作條例、干部考核工作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黨務公開條例(試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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