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的名稱反映黨內法規的基本內容、適用范圍、效力等級,對于黨內法規的制定和執行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5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制定黨內法規,應當正確規范使用相應專屬名稱。
此前,我們了解了黨內法規專屬名稱黨章、準則、條例的有關知識,今天一起來看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對黨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較之黨章作出根本規定、提供根本遵循,準則、條例作出全面規定、提供基本遵循,規定、辦法、規則、細則通常是在準則、條例設定的制度空間內再作細化,重在拾遺補闕、作出配套性規定,是黨內法規體系這個大廈的“磚瓦”。
與黨章、準則、條例的制定修訂權專屬黨中央不同的是,無論是黨中央還是中央紀委,無論是黨中央工作機關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切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黨組織都可以制定規定、辦法、規則、細則。
實踐中,規定、辦法、規則、細則已經各自形成了比較清晰的適用情形。
【規 定】
“規定”是調整黨內生活中的一般性問題或者某一方面工作的黨內法規,規范的范圍和對象比較集中,措施和要求比較具體,比如,中央八項規定、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規定,等等。
【辦 法】
“辦法”是對開展某項工作的方法、步驟和措施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具有較強的程序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鄉村振興責任制實施辦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辦法、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等等。
【規 則】
“規則”是對黨的有關組織運行機制以及工作程序方法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比如,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工作規則,等等。
【細 則】
“細則”是為保證綜合性黨內法規正確實施而制定的配套規范,或對一些具體事項作出規定的黨內法規,常常是對綜合性黨內法規中有關內容的含義、界限、程序、責任等進行細化、具體化,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比如,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發展黨員工作細則、黨委(黨組)網絡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等等。
根據《條例》規定,黨中央制定的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對調整范圍單一或者配套性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可以采取傳批方式,由中央辦公廳報黨中央審批;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中央工作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等制定的規定、辦法、規則、細則草案,則均應由其領導機構會議審議批準。
需要注意的是,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并非黨內法規所獨有,沒有黨內法規制定權的主體制定規章制度時,有的也可以使用規定、辦法、規則、細則的名稱,但不屬于黨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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