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為了監管干部在“八小時外”的表現,將對其建立“特別監督檔案”。南京市委公布的《關于防止干部選拔任用中“重能輕德”的若干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如果婚變、子女配偶移居國外,必須在5天內向組織書面報告。未報告或報告不及時的,視情節輕重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組織處理。
“婚變也要向組織報告”,這一規定可謂將“八小時外”的監督觸手再續延伸。如今,干部監管嚴了些,但嚴的有必要、有實效。可以試想,干部若是缺了監管,言行皆“自己做主”,有了問題就得不到及時糾正,最后釀成大錯、悔之晚矣。“向組織報告”本應是干部工作的一項“規矩”,然而許多干部根本不把組織當回事,自由散漫,愛搞“小秘密”;有的清楚自己出了問題依然執迷不悟,東躲西藏,逃避組織監管,成了監管不及的“死角”干部。習近平總書記曾鄭重提出過請示報告制度方面的問題,表示“有的干部目無組織,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組織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無消息。有事要找他,眾里尋他千百度,頗費周折”;“有的領導干部不知哪來的神通,辦了好幾個身份證,違規辦了因私護照甚至持有外國綠卡,有的有幾本港澳通行證,有的把老婆孩子都送到國外去了,根本沒給組織上說一聲,沒把組織當回事!”習近平總書記一言蔽之,誠然,干部若是不想報告,其“內容”就值得懷疑,堂堂正正者何懼“見光死”。南京的“5天內報告”,可謂是將習近平總書記的這項要求落實到了方法上,值得點上一“贊”。
“報告組織”事關干部清白,更能發揮好組織有效監管干部的主動性。請示報告制度自1948年在西柏坡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提出以來,逐步完善成為了我黨治政管干的好路子,黨是一個大集體,若是干部“一股腦”自己干,組織就缺少凝聚力。近幾年在中央的反腐倡廉工作中,許多問題干部都愛“天馬行空”,貪污、出國、搞“圈子”,接受組織調查時已再無挽救的可能;一些干部位高權重,思想早已跳出組織范圍之外,認為自己沒人管得了,肆意妄為,大事不請示、小事不報告,在自己的工作生活中形成了一人獨大,組織精神早已拋之腦后。說直白一些,干部干的是組織給的工作,用的是組織發的工資,組織要是看不見、管不了,這樣的干部何須再留在組織當中。
請示報告制度的落實一定要當成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習近平總書記說過“干部不請示報告,可能是要出問題的前兆”。一段時間以來的“打虎除蟲”,體現了中央和地方紀檢機關的監督和治理舉措,更進一步來說,做個“事前諸葛”應是上策,人民群眾樂于看見官員落馬,但若是能讓問題干部剎住車,走到“陽光”下來,何嘗又不是好事一樁。黨員干部數量龐大、監督管理困難,鉆了空子的不在少數,這就更需要組織及時了解干部信息,使干部做到“游必有方”。請示報告制度白紙黑字,落實到實際上卻需要各機關部門費一番心思,早在2014年1月14日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就要求干部及時報告“離婚”、“再婚”等個人事項,但若是執行起來不定時限、不明后果,干部就不會引起重視,更不會將其視為約束個人的一項“明令”。其實說到底,南京所做的只是將一項本就存在的制度“具象化”、“個性化”,許多制度就是因為長期得不到重視,監督檢查“走過場”,最終被拿來“壓箱底”,南京《規定》可謂給各個地方黨委政府“提了醒”,對于請示報告制度這類“泛”規矩,還得有血有肉地“包裝”一番,使之成為監督干部、發揮實效的有力武器。
組織的干部報告組織天經地義,誰不報告就查誰,誰報告慢了就監督誰,唯有言行透明,干部才不會藏污納垢,唯有時時報告,才不會身斜影歪。干部還須真正把組織放在心上,多報告、多請示,讓組織攙一把、提提神,政治前途才會更加光明。